2006全年國內生產總值209407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4700億元,增長5.0%;第二產業增加值102004億元,增長12.5%;第三產業增加值82703億元,增長10.3%。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11.8%、48.7%和39.5%。
第一節我國經濟發展環境分析
2007年國民經濟保持高速平穩增長的態勢。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246619億元,比上年增長11.4%。分產業看,第一產業增加值28910億元,增長3.7%;第二產業增加值121381億元,增長13.4%;第三產業增加值96328億元,增長11.4%。第一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1.7%,與上年持平;第二產業增加值比重為49.2%,上升0.3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為39.1%,下降0.3個百分點。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長11.1%,二季度增長11.9%,三季度增長11.5%,四季度增長11.2%。
圖表2003-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及增長速度
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4.8%,其中食品價格上漲12.3%。商品零售價格上漲3.8%。固定資產投資價格上漲3.9%。工業品出廠價格上漲3.1%,其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3.2%,生活資料價格上漲2.8%。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上漲4.4%。農產品生產價格上漲18.5%。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上漲7.6%,其中新建商品住宅價格上漲8.2%,二手住宅價格上漲7.4%;房屋租賃價格上漲2.6%。
第二節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標準
1、相關政策法規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該法的通過和實施,讓廣大的投資者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意圖,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同時,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通過和實施將有利于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還能夠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2005年,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提供了法律依據,是得行業有法可依,更加規范。
2005年,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因此,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在管理方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2005年,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在評價資質方面,《辦法》規定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范圍。評價范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該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規定,1999年3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2006年2月2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討論并原則通過《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充分說明國家對環境保護日益重視程度。通過此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隨著未來經濟總量增加,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根據我國具體的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和挑戰情況,會議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抓好以下七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統籌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綜合考慮各個因素的作用。
二要切實解決關系國計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加強水污染、大氣污染防治,強化城市、農村重點污染源防治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三要強化環境法治,尤其是要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情況和執法情況。
四要強化環境監管,重點是發揮國家環保總局和省市環保局的重要職責,同時還要發揮各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參與政策的討論和制定。
五要完善有關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保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運用市場機制和價格杠桿推進污染治理進程。
六要建立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機制,完善經濟發展評價體系。
七要鼓勵公眾參與,要在全社會形成加強環境保護的共識,并加大宣傳的力度。
會議提出了未來五年和十五年環境保護的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2、中、微孔曝氣器HJ/T252-200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中、微孔曝氣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委員會)、上海石化環保器材廠有限公司、浙江凱琪水業有限公司、杭州天宇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宜興泉溪環保有限公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4月1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中、微孔曝氣器》(HCRJ031-1998)。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微孔曝氣器的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
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污水生物處理用中、微孔曝氣器(以下簡稱曝氣器),也適用于其它如環
境中富營養水體、水產養殖水體中充氧的曝氣器。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
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699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T1220不銹鋼棒
GB3452.1液壓氣動用O型橡膠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
GB/T3672-1992模壓、壓出和壓延實心橡膠制品的尺寸及公差
GB/T5836.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5836.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T9476涂塑料管
GB/T13306標牌
CJ/T3015.1-1993污水處理用微孔曝氣器
CJ/T3015.2-1993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定
CJ/T3015.4-1996污水處理用可張中、微孔曝氣器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標準通氣量
指每個曝氣器在標準狀態下,單位時間內充入溫度為20℃的清水中的空氣量,單位為m3/h。
3、建設部《水處理用橡膠膜微孔曝氣器》標準發布
建設部第688號公告發布行業產品標準《水處理用橡膠膜微孔曝氣器》CJ/T26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污水處理用可張中、微孔曝氣器》CJ/T3015.4-1996同時廢止。